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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11-10 12:10:54

来源: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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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各有关厅局,各省直属卫生事业单位: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聘用制度,确保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部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见附表1)。其中医疗机构卫生技术岗位又分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经批准可设置培训流动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要求或岗位准入条件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培训流动岗位,是为承担国家和省级住院(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流动基地项目的单位专设,仅用于接收经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进入基地培训的人员。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四到十级共7个等级,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的职员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2。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

17、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由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对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以及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核编的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按核定编制及岗位结构比例设岗;对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的医疗机构,可结合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等因素,按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和门诊病人数等综合测算,确定岗位总量(见附表3)。

18、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分别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总岗位的70%;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培训流动岗位,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招收进入流动基地培训的人数核定,不计入单位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培训结束后及时核销。

(一)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1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各等级职员数量的设置,不得突破编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1、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不得超过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控制标准(见附表4)。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该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的高级岗位比例,按管理权限报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2、高级岗位中,正副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6。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内部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内部结构比例标准。一级岗位不占单位高级岗位总额,符合省规定的二级岗位设置条件的,要按程序审批。

(三)工勤岗位结构比例

2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4、工勤技能岗位中,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职员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按照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执业或技术资格的人员,只能继续从事见习(初期)岗位工作,不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对连续两次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文件精神,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8、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心电、脑电、超声、内窥镜及功能检查等临床诊断岗位,以及高压氧、放射介入等治疗岗位,均需聘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他辅助技术或从事辅助技术岗位的护理人员聘用,限定在中级岗位及其以下。

在管理岗位上兼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所聘科室专业技术岗位,但应占单位专业技术总岗位及比例,并不得突破管理岗位设岗控制比例。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临床(不含中医、诊断)岗位人员、乡镇卫生院取得的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应注册全科医师岗位,对未进行相应岗位注册的执业人员,不能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29、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岗位对任务、责任、风险、重要性、工作量、影响力的要求,以及对专业知识、学历程度、业务水平、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和指导下级专业人员能力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和聘用年限。

(四)工勤技能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30、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工人等级岗位的考评。

31、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3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3、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卫生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卫生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6、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应按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未考试、及未通过考试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降分或评审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相应的岗位等级、核定和兑现岗位绩效工资。

37、按照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绩效优异、贡献突出、业内公认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特殊人才,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价认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9、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和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1、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其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八、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审批程序按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执行。

九、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3、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具体条件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设区的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拟聘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各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属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聘用。

十、组织实施

44、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5、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46、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

(原江苏省人事厅代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91. 苏人社R通〔2009〕17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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